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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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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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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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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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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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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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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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草案)》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践,一方面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另—方面简并取消许可证照等印花税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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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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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改委、银保监会等十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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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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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发展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幼、家政、健康、房屋经纪、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务,可依规申请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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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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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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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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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明确棚改地价与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标准保持一致,另外新增产权归政府的房屋用于安置用房建设的地价标准与“成片开发区”补办用地手续、土地续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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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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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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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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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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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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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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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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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主要涉及交易规则、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共计72条,其中交易规则又分为一般规定、新建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其中对于价格进行明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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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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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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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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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到,硕士需缴纳社保半年以上,本科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方可获得人才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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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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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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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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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整放开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也是长沙自2018年11月全面停止异地贷款以来首次开放异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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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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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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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市区新建成品住房装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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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装修的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基本装修价格标准应控制在15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之间的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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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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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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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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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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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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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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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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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煽动集体涨价、恶意炒作房价的业主,《通告》表示,将由网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约谈当事人;房产管理等部门暂停其办理相关二手房网签手续,并采取限制其买卖住房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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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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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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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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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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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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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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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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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限售,规定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的,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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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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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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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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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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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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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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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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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需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应在本市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且原则上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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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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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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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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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企业会被要求在广州市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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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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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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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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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明确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取消参加社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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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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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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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应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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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包括: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门店、网站及相关网络平台发布的二手住房挂牌价格是否超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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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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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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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东建〔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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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及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与监管、强化房地联动调控机制等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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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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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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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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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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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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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央行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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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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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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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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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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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质量建设人才强市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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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到石家庄市工作之日起5年内,每月享受的房租补助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由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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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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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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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建局就规范二手房市场的有关事项发布通知,表示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规范二手房信息发布行为及建立二手住房价格信息发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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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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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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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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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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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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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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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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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涉及七方面:强化宅地供应管理,深化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严格新房价格备案管理,强化商品房交易管理和中介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购房等。按优先购房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限售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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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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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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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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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计划按照缴存和购房情况设定最高贷款比例(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比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70%;异地贷款及其他情况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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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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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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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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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整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规避限购政策骗购、变相涨价、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重点对在建、在售以及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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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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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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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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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强调,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可直接不予受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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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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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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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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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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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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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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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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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续放宽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四个中心城区,大幅放宽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三个城区,全面放开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三个县域”的思路,实施分区域、分类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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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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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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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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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购房人资格 违法违规购房将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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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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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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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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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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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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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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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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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骗取或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其本人及“代持人”将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得购房;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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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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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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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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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内容涉及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强化产业化项目用地保障、严格土地出让审批管理、深化土地出让交易管理、完善土地出让程序管理、强化土地出让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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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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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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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市区新建成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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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售楼现场信息公示和销售行为管理。包括强化售楼现场信息公示管理,严格售楼现场沙盘管理,规范开发企业合同签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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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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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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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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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从完善贷款合同约束惩戒条款、规范中介机构管理、防范舆情声誉风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方面向会员银行提出倡议,防范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挪用个人经营性贷款进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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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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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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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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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应达到以下要求:十五层及以下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十五层以上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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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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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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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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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以上;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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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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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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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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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专用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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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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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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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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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中提出,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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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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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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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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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部署了进一步实施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惠企利民作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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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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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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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负责人潘伟在会上表示,下一步,将做好公租房保障,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对大城市新筹集公租房给予中央补助,指导各地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不断加大对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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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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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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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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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涉及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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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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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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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对制作、发布涉及“学位房”等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移交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惩戒,并记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纳入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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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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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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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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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稳定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实行市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深化住房限购措施,实行市区热点楼盘“摇号+限售”政策,从严调控商品住房价格,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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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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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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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及“深房理”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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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有关部门已对“深房理”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联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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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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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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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建部门迅速行动,落实“一城一策”调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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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表示加强与土地、金融、财税等部门联动,加强新建住宅价格监管和二手房交易管控,研究补齐现有政策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上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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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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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保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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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辖内股份制银行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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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口径管理,将通过同业投资、理财投资、委托贷款等渠道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资金统一纳入监测范围,防止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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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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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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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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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号选房应坚持刚需购房人优先原则。公证摇号选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比例30%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人选房。摇号所获房源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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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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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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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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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过扩大限购区域、加强住房交易管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严审购房首付资金来源等方式,更好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决抑制房地产投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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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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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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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整治二手房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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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专项行动为期9个月,按准备部署、集中整治、总结通报三个阶段进行。重点打击机构、个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公证代理囤积房源,规避交易税费等炒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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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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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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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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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定,发布住房租赁信息应取得房源核验码。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不得对外发布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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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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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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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新落户人群购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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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新落户的人员,自最近一次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仅可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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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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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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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广州市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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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整增值税征免年限方面,通知提及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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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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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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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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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建委将依法严厉打击房屋销售、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炒作学区房、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群租房治理等问题,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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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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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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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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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做到精准调控、长效管理,南通市计划实行覆盖全市域的地价房价精准化“双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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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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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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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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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对东莞市各房地产中介公司、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提出若干要求:包括东莞房地产中介不得为不具备交易转让条件的房源挂牌出售,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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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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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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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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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 预售申请限最高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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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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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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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东建房〔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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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调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由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后半年延长至一年,涨幅不超过3%(含本数)。下调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维持半年不变,降幅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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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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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建部、税务局等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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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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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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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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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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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租赁住房奖补,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盘活房源奖补和住房租赁企业盘活房源奖补。房地产经纪机构盘活房源奖补标准为每盘活10000套奖补100万元,不足10000套的部分,每1000套奖补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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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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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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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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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拟规定:1、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2、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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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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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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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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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通知》明确按三个要求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公证摇号排序和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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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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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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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配套教育设施广告宣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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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无中生有、夸大事实、信息不完整、告知缺位四类商品房宣传行为进行明文规定,纳入监管范围。对配套教育设施广告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按《广州市虚假广告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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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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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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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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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老年公寓用地容积率应大于1.0,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2米;严禁审批独栋、双拼和联排户型;严禁将低多层居住建筑户型潜伏设计或变相设计成“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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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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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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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销售价格指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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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深圳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销售价格指导工作的通知》,不同类型的房源其价格调整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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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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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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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层次人才业务、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业务相关安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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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出,2021年9月1日起,高层次人才业务(指“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学术研修津贴”等三项业务)停止申报。 2021年9月1日及之后,新引进人才不再受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此外,对2021年9月1日及之后新引进入户并在深圳全职工作的35岁以下的博士另行制定生活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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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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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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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家庭购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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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房证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或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上一年度在南京连续12个月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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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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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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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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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暂行办法》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人口净流入大城市中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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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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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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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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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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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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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15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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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应控制在每平方公里0.6万至1万人,县城建成区的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控制在0.6至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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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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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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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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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的通知》,实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5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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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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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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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我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主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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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我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主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即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目的是为从源头上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维护购房群众利益,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切实遏制商品房延期交付、工程质量低劣、停工烂尾等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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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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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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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属违法违规行为,会损害购房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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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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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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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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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办法》与旧《实施办法》的主要区别包括,新《实施办法》规定,为支持人才引进,在符合广州市人才购房政策前提下,增加持人才绿卡副证或区人才绿卡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有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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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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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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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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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取消除武汉市外全省其他地区落户限制,进一步降低武汉市落户门槛,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地办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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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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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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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第二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补助申报项目房源信息录入及核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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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房源范围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在深圳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筹集建设的,用于满足居民日常居住需求且已建成的租赁型住房,包括市场化租赁住房、出租型人才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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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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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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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公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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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大幅放宽落户限制,城阳、即墨等三区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建立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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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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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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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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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表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将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的相关信息在平台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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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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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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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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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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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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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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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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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情形,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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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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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国税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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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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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过程或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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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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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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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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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查封的财产不宜处分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情况下,可以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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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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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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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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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规定,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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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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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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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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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住宅小区为单位,充分参考二手住房网签成交价格、评估价格等因素,经调查分析,形成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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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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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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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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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建委再发文规范新房销售行为,样板间要按预售方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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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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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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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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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缴存、提取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明确新入职职工缴存基数的认定规则、增设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设置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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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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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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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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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将土地出让文件中约定需无偿配建并移交政府的房屋、设施,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用地出让条件等要求配建的配套设施及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分摊计入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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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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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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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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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通知,出台《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明确了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继承、析产、赠与等处分住房产权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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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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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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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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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自2021年7月15日起执行,以贷款受理时间为准。根据《通知》内容,购买再交易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如所购再交易房由住建部门公布了成交参考价格,则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房屋评估价以及住建部门公布的成交参考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计算可贷额度。另悉,取消原“所购再交易房(二手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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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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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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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的专项计划(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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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将实行差异化购房政策、积极推进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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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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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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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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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实施之日起,核发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购人须通过“宁小通”平台报名。市、区房产部门对“宁小通”平台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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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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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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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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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为北京市住建委首次就共有产权住房交付后的出租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购房人需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填报出租意向,经核验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出租房源。租金将采用资金托管,其中政府租金收益采取定额方式收取,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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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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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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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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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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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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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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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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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方面,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压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因城施策、“一城一策”,促进地价、房价保持在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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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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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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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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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划拨土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销售基准价按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合理优惠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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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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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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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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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针对近期济南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相关监管事项,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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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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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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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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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通过积分落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积分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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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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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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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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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凌晨,东莞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式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莞八条”,包含稳控住宅用地出让价格优化土地竞拍规则、强化住房限购措施、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加强房地产税收监管和调节力度、建立二手房成交指导价制度、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等8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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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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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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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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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落户杭州市未满5年的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方可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非杭州市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方可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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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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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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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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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的,原家庭在离异前拥有住房套数不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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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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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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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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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主动向购房人公示多个文件的原件或扫描件,其中包括一个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购房人签署的“预看房”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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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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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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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三级响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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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庭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且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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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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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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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城建局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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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应提交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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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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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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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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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提出,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体系。加快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多部门联合监测机制。进一步优化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实施分类管理,加强房地产金融市场监测分析,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全过程监管,加大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水平,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和教育培训机制。推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制挂牌,强化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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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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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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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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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项目方面,申请条件位于德眉资的新建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准予销售许可,以及当地公积金中心的项目合作批复或项目合作协议后,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项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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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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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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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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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包括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推广、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压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其他等五部分内容。规范销售推广方面。规定企业在制作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项目以外应与现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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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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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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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流程监管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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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措施》明确,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各地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做好房价稳控等工作。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严禁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等,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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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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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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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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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4个等级。广西将通过“黑名单”对企业经营行为有所制约,通过“红名单”鼓励开发企业规范经营,保证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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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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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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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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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出,明确对本市公租房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精准保障。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在轮候期间,需每满24个月主动申报家庭情况,进行资格复核。多子女轮候家庭可优先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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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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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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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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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该方案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等问题,房屋买卖中存在的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捂盘惜售、捆绑销售车位等问题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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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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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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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严格审查借款人申请资料,加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合规合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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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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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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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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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共6章81条,对长租公寓监管、租金贷、网络房源发布、群租房等热点问题予以规范。其中特别提出,当租金快速上涨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这也是继住建部公开住房租赁条例后,首部公开的地方版住房租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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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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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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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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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规定,2021年8月31日0时起,在西安市已落户、新落户居民家庭在住房“限购、限售”区域内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包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须落户满3年。在西安市落户已满三年的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不受以上规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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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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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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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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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混合类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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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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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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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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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前已经备案的项目,须将未网签房源重新进行价格备案,整体备案均价不得超过该项目近期网签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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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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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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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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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增强住宅土地供应、严格住房价格备案管理、严禁利用学区炒作房价、完善商品住房限售政策等9个方面推出楼市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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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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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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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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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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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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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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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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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全面完成66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任务(含公租房3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共有产权住房3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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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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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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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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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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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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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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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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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重点整治2020年以来信访投诉多、举报反映问题突出的项目和企业。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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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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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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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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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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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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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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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经纪机构租赁房源核验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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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交易系统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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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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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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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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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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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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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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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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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共分为七条、三十二款,主要从主体登记管理、存量房屋改造改建、房源发布、网签备案、资金监管、纠纷调处、联合监管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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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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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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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杭州市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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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0月15日(含)起,杭州落户政策调整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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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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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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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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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政:确保开发企业资金 加快预售资金返还、降低购房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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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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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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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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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购人须将全部预付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不得提供任何其它预售资金收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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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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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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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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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10条措施来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包括严格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增量、加快盘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控制非住宅商品房供应、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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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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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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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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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行动将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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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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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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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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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将在“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今明两年建设筹集6万余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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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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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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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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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安徽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安徽银保监局办公室、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下发《合肥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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