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建发[2007]109号
各市(区)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拆迁实施单位:
按照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江苏省十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建办〔2007〕185号)的要求,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结合泰州市的实际情况,联合制订了《泰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建设局 泰州市规划局 泰州市审计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国税局 泰州市地税局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监察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秩序 通知
泰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180份
泰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江苏省十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建办〔2007〕185号)的要求,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将市场整顿与查处权钱交易结合,检查房地产行政审批环节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环节,如商品房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在行政许可中的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积极配合监察部门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
此次专项整治由市建设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检查工作,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开展工作经验,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各部门的职能,现明确各自职责如下:
市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检查建设房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严肃查处拆迁、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市规划局:检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规划许可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中涉及规划的违法违规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整治,组织对土地出让环节的自查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格出让合同中有关开竣工时间和建设标准条款的管理;继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典型违法案件向社会曝光。
市财政局: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按照专户储存、专项使用的原则,督促落实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等各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加强会计治假力度,组织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市审计局: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市监察局:加强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开展情况、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现象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选择部分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及教训,认真开展警示教育。
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和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房地产项目审批环节的自查和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加大对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政府指导价和廉租房租金的政府定价管理,强化和改善对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力度;组织开展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擅自提价、变相涨价、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确保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时标示和规范标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重点做好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的企业年检工作,对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及3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检时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6月中旬)
1.制定工作方案。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我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联合下发文件。各部门就专项整治工作联合下发文件进行部署,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3.召开会议。联合下发文件后,各部门召集下属单位召开会议,对本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6月下旬-2007年11月)
1.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6月下旬-7月中旬,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检查。7月下旬-8月中旬,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抽查。8月下旬-9月,根据各市(区)检查情况,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各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上级部门。
4.对突出、重点问题组织联合检查。10-11月,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涉及多部门的突出问题、重点问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进行联合查处,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5.迎接上级部门联合组织抽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2月)
1.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及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将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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