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整顿规范房地产
交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物价局、工商局(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 〕 37 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 2006 〕 166 号)和《江苏省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发〔 2006 〕 362 号)精神, 现将《全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切实加强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区)要尽快健全工作机构,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人员、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推动整顿规范工作深入开展。要切实把整顿规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着力解决房地产交易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把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与落实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与治理商业贿赂、与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秩序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目前,全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投诉电话已经设立,分别为市建设局 12319 ,市物价局 12358 ,市工商局 12315 。各地也要通过开设专项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切实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同时,各地要把宣传引导工作贯穿整顿规范的全过程,加强正面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意义,宣传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和整顿规范工作的成效,着力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三、不断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力度
本次整顿规范活动分为自查自纠与督查阶段( 2006 年 10 月— 2007 年 3 月),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 2007 年 4 月— 2007 年 7 月),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等阶段( 2007 年 8 月— 2007 年 9 月)。各地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当前要组织力量,重点查处严重影响房价稳定、违反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土地、炒楼花、炒楼号,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违规销售、欺诈的不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查处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2006 年 11 月 15 日 以前,各地要上报查处的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有关方面的 3 个典型案例。
四、尽快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即时备案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 2006 〕 166 号)文件精神,抓紧在 2007 年 1 月 1 日前 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依托备案系统,实现全市房地产市场数据联网直报,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形势。泰州市区(海陵、高港、开发区)所有预售许可项目应按 166 号文件要求将房源入网作为预售许可条件,对于房源未入网的项目,不予进行预售许可。
附件 1 : 《全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实施意见》
附件 2 : 《泰州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协调小组》
附件 3 : 《关于印发全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 建房〔 2006 〕 407 号)
泰州市建设局 泰州市物价局 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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